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2017-10-28 09:30:34   来源:   点击: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我校对课程考核的管理水平,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方式和方法
第一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验课)、课程设计、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等)都须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1.考试
考试课程由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的内容为本学期教学内容;跨学期讲授的课程,以每学期考试成绩分别记入成绩档案。
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答辩或实践操作等,并可采用完全闭卷、部分闭卷和开卷考试等形式,提倡除闭卷以外其它有效的考试方式。
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学期结束前进行,由学院统一安排。
笔试时间一般每次120分钟;口试、答辩时间由主考教师根据相关课程考核要求确定,一般每人25—30分钟;实践操作考试一般不少于40分钟。
2.考查
考查课程由教学计划规定。考查课程着重对学生平常学习情况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查课学期末原则上不再进行集中测试,主要以学生平时的成绩和表现为主要依据评定成绩。具体可由系(部)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重修与补考
1.重修(高职适用)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的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对第5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及格,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以下情况均需重修:
(1)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2)实践性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不及格者;
(3)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4)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
2.补考(中职适用)
(1)学生每学期安排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生补考成绩及格,一律以及格分60分登录入成绩系统。
(2)对当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内进 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等),成绩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补考由各系   (部)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报教务处备案。补考监考人
(5)在毕业前组织毕业生的积欠考试。
(6)学生毕业离校后,若仍有不及格课程,三年内(从入学年计3年制不超过6年)可自愿返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四条 缓考
学生因公、因病、因事缓考必须凭证明(因病凭县市级医院证明)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附件1),在考前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课程成绩以缓考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缓考不及格必须补考。急病、突发事件等情况一般应在事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
第五条 免修
学生通过其它途径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附件2)申请免修。免修具体事项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取消学生课程考核资格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审核学生是否具备参加考核的资格。凡正常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均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有如下情况者,不具备参加考核资格,即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并由教务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修:
1.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 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
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在考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分别送交各系(部),并报教务处备案。通知学生本人,并在该生的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第二章 试卷命题、印制和发放
第七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有试题库、试卷库的考核课程实行随机抽卷考试,并实行考教分离。暂不用试题库考核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出卷,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试卷审批表》(附件3),经教研室主任组织同课程教师审议,经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命题时要充分考虑该课程知识点所占比例,一般情况下试卷覆盖面应达到80%以上,未实施学业成绩过程性评价的课程题型不得少于四种。试卷推荐题型如下:
填空 判断 改错 选择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计算 案例分析 编程 翻译 作文 绘图 证明
命题的题量一般以学生平均水平在90分钟基本完成为标准(特殊课程除外)。试题要同等难度二份(A、B卷),每套试题满分应为100分。均须做好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并严格按《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试卷模板》(附件4)规定格式打印清楚,开卷等其它形式考试必须在试卷明显处加以说明。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于课程考试4周前送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同一学期同样要求的同课程一律使用同一试卷,并同时考试。
第十条 试卷由教务处组织印制。为防止考场上出现试卷短缺现象,试卷印数应比参加考核的人数多印制5%以上。试卷应在考试前1周完成分卷、密封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复习重点或暗示考试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接触过试卷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印卷期间,除工作人员外其余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试卷印刷现场。试卷印刷中的废卷要当时销毁。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实行巡考制度。考试期间,教务处具体安排由各系(部)有关领导参加的巡考,负责处理全院考试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切实履行监考职责;系(部)负责安排对本部门的巡考。
第十三条 期末考试的时间确定、考场安排由教务处负责。期末考试监考人员由各系(部)负责落实。各系(部)监考人员名单确定后在期末考试前1周送交教务处,做到考生40人以下考场为两名监考教师,考生达41-70人之间为三名监考教师,考生71名以上为四名监考教师。
第十四条 考查课程期末考核由各系(部)负责组织,教务处安排抽查。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二十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考试结束前二十分钟禁止提前交卷。提前交卷以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凭身份证(校园卡)按规定位置入座。座位间距不符合要求时,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考生除携带答卷必要的文具用品外,其它物品(包括各种通讯工具)必须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十八条 开卷考试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工具书等资料。
第十九条 学生接到试卷后,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限黑色或蓝色,有特殊要求除外)书写,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否则考核成绩按照零分记载。要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第二十条 学生须独立答卷。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楚时,应先举手,等待老师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暗示。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讨论。
第二十一条 考场内始终保持安静,学生不得任意走动或相互讲话,考试中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按交卷处理。
第二十二条 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当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己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方可离开座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上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影响考场秩序;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
4.在校期间有两次作弊行为;
5.其他作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十六条 以上违纪、作弊、严重作弊行为经监考或巡考人员认定,以监考教师的书面文字、签字为准,当事考生签字认可,经教务处审核签字后,立即生效,不得变动。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试卷答案抄袭等现象,由阅卷老师认定后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按下列规定处理:
1.教务处于当日通知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按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2.考试作弊者,除该科成绩注明“弊”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准在毕业学期参加积欠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或结束后学生不得对监考人员无理纠缠,更不得进行威胁。否则,将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考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执行监考任务时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离开考试现场,如有特殊原因,须提前1-2天向系(部)请假,由系(部)负责另行安排他人执行监考任务,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情况,安排考生按指定位置就坐,清点人数,要求考生除携带答卷必须的文具用品外,其它物品(包括各种通讯工具)必须集中放在指定位置。学生如若不服从,监考人员有权批评、教育直到取消考试资格。同时向学生特别提醒以下事项:
1.将校园卡(或学生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备查。
2.不得随身携带手机、电子字典、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
3.存放在指定区域的电子产品,必须处于关机状态。
4.检查座位及附近区域,如发现有不属于自己的物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在开考后视做本人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站立监考巡视,严禁在学生考试座位区域坐着监考。监考人员要严守职责,认真监考,不能在场内看书、看报,不得聚集聊天,不得使用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要始终保持场内严肃、安静的气氛。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对试卷内容作任何解释、说明,如确因卷面不清,可换发备用试卷。
第三十三条 学生借用计算器和其它文具均不得自行传递,须经监考人员清除有关存储数据后方可借用。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及时发现有作弊动机的学生,并及时加以制止,防止作弊现象的发生。如有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发生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认定作弊后,应没收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并把作弊学生姓名、班级、学号记下,填入《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考场记录表》(附件5)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同时在该生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的考试结束时间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必须提醒学生:“离考试结束时间还有十分钟”。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监考教师收齐考卷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当场清点试卷份数,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封存完好后及时送交教务处。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到教务处领取试卷,由系部组织人员进行阅卷。
第三十七条 对监考失职的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六章 试卷评阅、分析及成绩登录
第三十八条 阅卷和评分工作由授课系部安排进行,课程评分一律采用百分制。阅卷评分要按照评分标准进行,严肃认真,扣分和给分要有依据,尽量采用流水作业法阅卷。考核结束后,试卷由任课教师整理,按规定装订,交任课系(部)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
第三十九条 试卷一律用红色笔评判,对的打√,错的打×,卷面实行加分制;改动的地方评卷教师要签字;每大题的小分合计后将该大题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边(题首分),并将题首分移到卷首成绩栏内,经仔细核对小分、题首、卷首分准确无误后,给出卷面总分,记入总分栏内。
第四十条 试卷分析是课程考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试题有关信息的分析,旨在检测教与学的效果,检查命题质量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出学生学习的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重要的反馈信息。试卷分析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学生成绩分布状况分析。从各个分数段学生人数分布情况看成绩是否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如不符合,分析其原因。
2.内容覆盖面情况分析。考试内容是否覆盖了课程所有章节,是否与教学大纲的要求一致。
3.难易程度分析。试题难度、深度是否与教学大纲、教学要求相符。
4.学生对知识点掌握情况分析。对学生失分较多的题目和失分较少的题目,分析其原因。
5.改进建议。教师在今后命题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教师在今后授课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哪些方面需要加强;学生今后在该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应从哪些方面入手,怎样才能学好该门课程,有何具体建议。
第四十一条 各课程成绩(除省统考课程外)均应含有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查)成绩、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学生成绩管理系统。成绩登录必须做到零误差,系(部)要对成绩登录情况进行复查。
总评成绩的评定方法规定如下:对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由平时上课考勤作业成绩、小测验和课堂练习、实验、实践成绩或社会调查、实践报告等项内容组成,具体各项所占比例和作业、小测验或课堂练习的次数,对实验、实践成绩或社会调查、实践报告的要求以及对特殊课程的处理,由教务处统一规定,或由各系(部)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在开学初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于考后三日内将《点名册》和以班为单位填写的《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并登记成绩(公共选修课送教务处),系部在期末结束前将汇总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交教务处,试卷由系部封存备查。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登分后,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成绩登录二周内应由原任课教师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成绩更正申请表》(附件6),系(部)领导签字后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动,成绩登录二周后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改动,同时该申请表附于成绩登记表后备查。由于教师失职而造成的成绩更改,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对责任人将按《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成绩应以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登入,若该学期不能通过,则以以后通过的成绩登入。
第四十四条 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的成绩应以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登入,若该学期不能通过,则以以后通过的成绩登入。到毕业学期仍通不过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补考。
第四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以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登入。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学生考试情况,结合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及体能达标测试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七章 试卷档案的建立和保管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试卷档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以开课系(部)为单位设立试卷档案存放专用柜,按学年→学期→课程类别→学生所属系(部)→班级顺序编号存放。所有学生的试卷及其它与评定成绩有关的材料,必须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
第四十八条 各系(部)应选派专人负责试卷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试卷档案的完整。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提交成绩单后,将学生的试卷及其它与评定成绩有关的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建档,并交到开课系(部)试卷档案管理员处。
第四十九条 试卷档案袋封面及底面的内容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要求字迹工整。
第五十条 装订顺序及归档方式
1.考场记录单
2.学生成绩表
3. 任课教师点名册(平时成绩表)
4.试卷分析表(见附件7:《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试卷分析表》)
5. 空白试卷1份
6. 试卷审批表
7.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
8.学生试卷(按照学号顺序排序),必修课以班级为单位存放,选修课根据选课人数,可以选择以课程、学院或班级为单位存放。
按照上述1~7项顺序装订,装订线为左侧。因公共基础课参加考试班级较多,试卷量较大,同一门课程,其空白试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单独存放在一个档案袋中,并将该档案袋与学生试卷同柜存放。
第八章 试卷查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以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查阅试卷。过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差距很大,可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成绩复核申请表》(附件8),经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组织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五十三条 查阅试卷必须有评卷教师、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同时在场。由评卷教师进行复查,试卷不能单独取走。
第五十四条 查阅试卷过程中若发现确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
第五十五条 成绩改动必须由开课系部(部)递交成绩改动报告,经系部主任审查,评卷教师、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共同签字方有效。报告原件交教务处存档,系部(部)试卷保管部门将复印件存档。
第九章 试卷的复查与抽查
第五十六条 系(部)在试卷收回后要组织教研室对试卷评阅情况及成绩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试卷复(抽)查登记表》(附件9)。各教研室在开学2周内将上学期的试卷复查结果上报系部(部)。
第五十七条 对复查出现的错误要按成绩改动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正,教务处负责按照修正后的成绩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第五十八条 教务处将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对上一学期试卷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附件2: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
附件3: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试卷审批表
附件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试卷模板
附件5: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考场记录表
附件6: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成绩更正申请表
附件7: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试卷分析表
附件8: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成绩复核申请表
附件9: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试卷复(抽)查登记表
 

上一篇: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下一篇: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规范》

院值班室:0371-56667370
院办电话(传真):0371-60860360

招生电话:0371-56662015/56669988
实习就业:0371-56666317

备案编号:豫ICP备2022004159号

河南测绘职业学院版权所有
网站管理: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宣传统战部

官方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