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实习管理工作若干违规禁止行为
2019-09-06 11:01:48   来源:   点击: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教职成〔2018〕35号)

一、10个严禁
1.     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招生;
2.     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3.     严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竞争不当行为;
4.     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封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或阻挠具有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活动;
5.     严禁生源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选择就读学校;
6.     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等职业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
7.     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
8.     严禁普通高中挂靠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进行招生;
9.     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一校多牌”;
10.   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二、25个不得
1.     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未经省教育厅备案及未公示的学校一律不得招生;
2.     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得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
3.     不得在招生过程中买卖生源;
4.     学校要规范学校性质、办学模式、学生学习形式等,不得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教育和普通教育形式;
5.     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机构、企业、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合作办学、联合招生;
6.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设立校外教学点(班);
7.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设立和举办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8.     未列入教育部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和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不得进行跨省招生;
9.     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者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组织教学;
10.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和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招生;
11.   不得擅自更改已注册学生的学籍信息、学习形式和学制等;
12.   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或滞留流失学生学籍;
13.   不得为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在籍学生等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14.   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
15.   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层次的学校身份注册学籍;
16.   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17.   不得为违规举办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
18.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冒领、转卖毕业证书;
19.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开设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之外专业;
20.   未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批和备案,不得擅自开设教育类、医药卫生类、司法服务类等国控专业;
21.   未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批和备案,不得擅自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等各种名义在校外举办国控专业;
22.   不得为违规开设的国控专业和国家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
23.   不得使用金钱、物品等有偿方式向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进行招揽生源的宣传;
24.   不得违规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5.   不得以任何方式恶意诋毁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教职成[2018]600号

三、10项禁止
1.     禁止不经备案擅自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
2. 禁止违规开展国家控制专业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
3. 禁止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开展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4. 禁止在不具备专业开设条件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设立校外教学点(班);
5. 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或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承担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任务;
6. 禁止不经批准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或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
7. 禁止以校企合作的名义违规向学生强行收取各种费用;
8. 禁止为未经备案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
9. 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套取财政资金;
10.      禁止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行为。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四、六禁止
1.   禁止学校或实习学生以任何名义(包括勤工俭学)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2.   禁止学校与中介机构以“小时工”形式合伙侵吞实习学生利益;
3.   禁止安排、接受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顶岗实习;
4.   禁止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5.   禁止安排学生从事有较高安全风险、禁忌性岗位实习;
6.   禁止强制实习学生加班、安排学生夜班实习。
五、六不得
1.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3.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六、三不得
1.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不得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3.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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