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做、教”三结合教学管理办法
2020-11-07 09:06:07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一种有效途径,是深化“产教研创”合作育人的重要载体,是落实国家、政府和行业政策的重要举措。为了规范我校“学、做、教”三结合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教学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做、教”三结合育人培养目标为:校企双方按照“优势互补、共谋发展、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立足地方、辐射周边、服务全国的实施策略,共同建设具有鲜明职业教育特色的“产、研、学、做、教”一体的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紧密合作,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校企合作育人长效运行机制,建立长期的、全面的、深度的战略合作,共同培养“德智体美劳”兼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以此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的现场教学模式(现场课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我校“学、做、教”三结合教学管理模式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学校成立校级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实训、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实训中心、发规处、各系部主任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全校“学、做、教”校企协同育人的规划、协调、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或紧急事件的处理;负责对各系部的“学、做、教”三结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各系成立本部门的领导小组,系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教学系、企业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实施、指导教师管理及学生的安全、思想教育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为: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符合我校实际的“学、做、教”校企协同育人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培育稳定的协同育人联合体。
  2.负责校企“学、做、教”协同育人对象的考察、调研、筛选、推荐等工作,优选行业内资质、信誉俱佳的若干企事业单位,建立稳固的产教融合型教学基地并挂牌。
  3.由各系部按照教学计划安排,预先将“学、做、教”计划安排(实施的核心课程项目、学生数、时间安排等)利用假期(或开学初)向备选企业发函或在校园网站公布。
  4.与企业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并负责教学计划的具体实施。
  5.与企业共同制定教学评价及学生成绩评定考核实施方案。
  6.负责对校企指导教师的选拔与评价考核,并建立指导教师的档案,核算教学工作量(校内指导教师的选拔优先考虑青年教师,与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结合起来,其业务经历可认定为下企业实践锻炼的经历;企业指导教师优先选聘一线生产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
  7.校企共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跟踪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将“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融入到管理及教学活动中。
  8.负责“学、做、教”协同育人经验的总结、交流,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宣传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第三章  合作单位遴选条件
  第五条 各系根据专业教学的需求,实施校企“学、做、教”协同育人的合作单位应符合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1.校企合作单位必须是经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相应行业资质(测绘类应具有甲级资质),具有较好的业绩,行业内有较高的信誉度。
  2.企业有合作共同育人的主观愿望,在教学的实施过程中能起到主导作用,能贯彻工学交替、学做结合的教学实践,具备实施理实一体化的教学环境和条件保障。
  3.企业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进行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和实践指导。
  4.企业具有较为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条件,能够落实好学生的保险及安全保障。
  5.企业项目现场能落实好学生的吃、住等必要生活设施。
  6.合作单位依据合作绩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第四章 “学、做、教”三结合教学模式审批流程 
  第六条 有意向与学校联合开展协同育人的合作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交公函(需盖单位公章)及单位资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根据企业提交的公函及项目情况,进行企业考察评估初审。
  第八条 初审通过后,符合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由相关系部依据教学计划、项目性质、实施条件等论证可行性及成效。同时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系部领导签字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后,校企双方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条 协议签署后,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教学系部负责,并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1.“学、做、教”合作企业信息表(附企业执照、资质复印件);
  2.系部和企业共同制定的校企工学结合实施性教学计划及实施方案;
  3.“学、做、教”授课计划表及校内外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校外指导教师应附身份证及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学生成绩评定方案;
  5.系部校内指导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及考核办法;
  6.“学、做、教”学生、指导教师、企业负责人信息表;
  7.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
第五章 合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参与“学、做、教”三结合人才培养原则上以整班建制开展,按学校要求需配备指导教师及辅导员。若在校内利用真实数据、项目案例与企业联合开展“学、做、教”教学活动的,时间不限。
  第十二条 在进行校企“学、做、教”三结合人才培养前,学生应在校内进行相关核心课程基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强化训练,同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系部和企业共同制定“学、做、教”三结合实施性教学计划,明确目标岗位、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教学时数、实践时数、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考核评价等内容。然后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系部在实施教学计划时,应向教务处提供经系部领导签字和企业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详细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实施对象、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参加专业年级及学生人数、校内外指导教师情况、教学实施方式方法、成绩考核办法、教学工作量等。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学、做、教”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确有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计划,各教学系(部)应提出申请并陈述变更理由,获批准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选派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组成兼职师资队伍,校外指导教师应是企业的技术骨干,报学校审核聘任后上岗执教。企业兼职教师与学校教师共同完成专业课程、实训课程的教学,共同开发课程、教材,同时对学生的教学实训、毕业设计进行指导。
  企业指导教师在时间、地点安排上应能与学生一起生活和学习,并与校内指导教师一起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学生学习及技能实训指导工作,强化学生职业素养教育;
  2.跟踪掌握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学习状况,结合实践育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3.负责与企业、系部沟通,落实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教学协议和实施方案;
  4.批改学生作业,检查学生学习日志;
  5.评定学生学业成绩;
  6.反馈工学结合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
  7.负责教学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学生“学、做、教”三结合教学过程结束时,系部应依据本系部《校内指导教师考核办法》,对指导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各一份,作为教师业务考核、职称晋升的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  学生“学、做、教”三结合教学过程结束时,应由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对其共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生成绩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校企“学、做、教”三结合教学过程中,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约定。双方确定的协议内容应包含:岗位、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团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考核方式方法、意外事件处理办法、学生食宿、学生保险、合作期限、指导教师费用等,如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或分享。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合作企业,一份留教学系(部)保存,一份交教务处保存。
第六章  学生补助与教师工作量
  第二十条 学生补助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校企双方应在协议中给予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教师所带班级参加“学、做、教”三结合人才培养的,教师工作量的认定分二种情况。第一种为:教师所带任课班级整班学生参加“学、做、教”三结合人才培养,教师工作量实行计量不记酬,按所授课任务给予相应教学工作量,但不发放酬金;第二种为:教师所带任课班级部分学生参加“学、做、教”人才培养的,不影响教师授课任务,教师工作量按原计划计量记酬。
  第二十二条 教师到企业参与授课任务的,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河测院[2019]65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整班建制应配备的学生管理人员,其工作量可参照学校标准发放补贴。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管理实行“三级五员”管理,即院学生处、系部+企业、辅导员/班主任+项目学生管理人员,成员由学生处、系部主管学生的书记、企业学生管理总负责人、校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负责项目的学生管理人员组成。
  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的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各教学系和企业指定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系和企业应明确合作期间学生的权利、义务和待遇及工作时间等条例。向学生明确应遵守的管理制度、劳动安全方面的规定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系和企业需制订学生的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并报学校审核备案,如请假考勤制度、学生业绩奖惩办法、系部与企业联络制度、学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管理制度的制订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企业单位的具体要求,并应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进入企业前,各系应根据学生的去向重新编排班级,原则上按企业和专业为单位组建班级,企业中学生人数较少的,可按专业为单位把分布在同地区的多个企业单位的学生组建成班级。选聘好班主任,班主任由学校和企业各派一名人员共同担任(班主任可由指导教师兼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对整班建制的,各系应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班主任跟班管理,系部应制定班主任工作职责和工作考核办法。校企双方应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到既分工明确又密切协作。
  第二十八条 参加校企“学、做、教”三结合人才培养的学生,视学生人数、专业、分布、项目性质等情况,成立团支部、班委等学生组织,团支部、班委要开展日常的工作,加强学生自我管理,定期与班主任(指导教师)联系通报学生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参加“学、做、教”三结合学生的评优评先、奖惩、帮困助学等政策与在校学生相同。
第八章   学生安全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与合作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在企期间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校、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校企共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养成教育,引导学生综合素养和知识技能“双提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安全及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应在协议中体现,着重突出以下方面:
  1.  学校指定带队教师配合企业负责将学生安全接送至学习地点,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学校配合企业做好学生及家长工作。
  2. 企业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向家长通报学生学习去向情况。定期对学生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3. 企业为学生提供的学习岗位,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
  4.  企业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措施。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未违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参照在职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学校负责配合做好学生、家长等各方工作。
  5.  企业应为学生购买学习期间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校企双方共同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课程育人、实践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将思想政治教育落到实处,融入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严谨细致、团结协作等职业素养教育,实现全方位育人。
第九章   考核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校企双方的组织管理、教学实施、学生管理等方面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给出指导意见。系部应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保证教学和档案资料的规范化。
  第三十四条 “学、做、教”教学过程结束后,相关系部及时进行总结和成效分析,成果突出者,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根据各系综合考核的情况,对于达不到教学、实训要求或学生管理混乱,普遍意见较大的项目要及时整改,确实无法达到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后予以解除。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做、教”教学管理审批规定
       附件2:“学、做、教”教学模式课程考核成绩认定办法
       附件3:“学、做、教”企业指导教师登记表
       附件4:“学、做、教”校内指导教师考核表
       附件5:“学、做、教”合作企业情况表
       附件6:“学、做、教”教学模式审批表
       附件7:“学、做、教”学习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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