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委关于集中移交 学校工作人员上交的有价证券、礼品的通知
2018-01-09 16:45:54 来源:校纪委 点击:
各部门、各系(部):
抄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纪委、监察局
附件2
移交有价证券、礼品清单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17年12月29日,省教育厅纪检组转发省纪委关于集中移交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的有价证券、礼品的通知,并对厅直单位党组织及纪委提出要求。按照省纪委和厅纪检组要求,请各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传达有关精神
这次集中移交是对近年来各部门、各系(部)保管的学校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并按规定上交的有价证券及礼品的一次全面清理,各部门、各系(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活动,做好学习传达,确保无遗漏、全覆盖。
二、全面开展摸底
各部门、各系(部)要对近年来保管的学校工作人员上交的购物卡(券)、提货凭证、会员卡等有价证券,金银品、工艺品、书画、玉石器、珠宝、名表、名包、电子产品、烟酒茶叶、保健品等各类礼品进行全面清理,统计汇总,确保底数清、数字准。
三、进行集中移交
需移交有价证券、礼品的部门、系(部)请按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财资管〔2017〕1号)(附件1),办理移交手续。集中移交以部门、系(部)为单位,填写“移交有价证券、礼品清单”(附件2),如没有,则写“无”,经部门、系(部)党(或政)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价证券、礼品,于2018年1月10日下午下班前集中移交至校纪委(办公楼213房间)。
联系电话:68714408。
附件1.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移交有价证券、礼品清单
校纪委
2018年1月9日
附件1
一、传达有关精神
这次集中移交是对近年来各部门、各系(部)保管的学校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并按规定上交的有价证券及礼品的一次全面清理,各部门、各系(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活动,做好学习传达,确保无遗漏、全覆盖。
二、全面开展摸底
各部门、各系(部)要对近年来保管的学校工作人员上交的购物卡(券)、提货凭证、会员卡等有价证券,金银品、工艺品、书画、玉石器、珠宝、名表、名包、电子产品、烟酒茶叶、保健品等各类礼品进行全面清理,统计汇总,确保底数清、数字准。
三、进行集中移交
需移交有价证券、礼品的部门、系(部)请按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财资管〔2017〕1号)(附件1),办理移交手续。集中移交以部门、系(部)为单位,填写“移交有价证券、礼品清单”(附件2),如没有,则写“无”,经部门、系(部)党(或政)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价证券、礼品,于2018年1月10日下午下班前集中移交至校纪委(办公楼213房间)。
联系电话:68714408。
附件1.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移交有价证券、礼品清单
校纪委
2018年1月9日
附件1
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操作细则(试行)的
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操作细则(试行)的
通知
豫财资管〔2017〕 1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纪发〔2017〕4号)文件要求,我们制定《河南省省级党和机关工作人员上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操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7日
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纪发〔2017〕4号)文件要求,我们制定《河南省省级党和机关工作人员上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操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7日
河南省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处理暂行办法》,规范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有价证券、礼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并按规定上交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代币购物卡(券)、提货凭证、会员卡等有价证券;金银品、工艺品、书画、玉石器、珠宝、名表、名包、电子产品、烟酒茶叶、保健品等各类礼品。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纪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有价证券、礼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并按规定上交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代币购物卡(券)、提货凭证、会员卡等有价证券;金银品、工艺品、书画、玉石器、珠宝、名表、名包、电子产品、烟酒茶叶、保健品等各类礼品。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纪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有价证券、礼品的处置方式
第四条 有价证券、礼品按照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置,主要包括:网络竞价、拍卖、变卖、直接变现、移交、纳入公物仓管理、销毁、报废等。
第五条 各单位移交的有价证券、礼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价证券、礼品特征分类处置:
(一)有价证券的处置
购物卡、会员卡、提货卡等有价证券,按照公开处置方式(网络竞价、拍卖)进行处置。
(二)一般礼品的处置
对于包括但不限于奢侈品、高档电子物品、书画等能够自由流通的一般移交礼品,按照公开处置方式(网络竞价、拍卖)进行处置。
(三)特殊礼品的处置
1.可直接变现的礼品
含量在99.9%的金条、金砖、金锭等黄金物品,由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公物仓)选择具有相应回收资质的企业,填制《直接变现物品处置清单》(附件1),按照处置当日黄金回收行情直接变现。变现收入,应及时通过省级政府公物仓提供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上缴省级国库。
2.文物、工艺品等礼品的处置
(1)文物、象牙等法律、法规不允许市场交易的礼品,由省级政府公物仓填制《移交相关机构物品清单》(附件2),移交省级文物、文化、林业等部门管理;
(2)评估机构无法确定底价的工艺品、艺术品等礼品,按无底价(100元)公开处置。
3.电子设备类礼品的处置
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等电子设备,适合单位日常办公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填制《移交相关机构物品清单》纳入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但不得作为保密办公设备使用;已超过资产使用年限及淘汰的电子设备,省级政府公物仓填制《物品销毁、报废清单》(附件3),予以集中报废。
4.过期、变质、伪劣礼品的处置
(1)过期、变质的移交礼品,如保健品、食品、药品等,由省级政府公物仓填制《物品销毁、报废清单》,进行集中销毁;
(2)假冒、伪劣的礼品,如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假烟、假酒等物品,由省级政府公物仓填制《物品销毁、报废清单》,进行集中销毁。
5.易腐、易烂等不易长期保存礼品的处置
农产品、海产品、冰冻品等易腐、易烂及其它不易长期保存的礼品,由各单位及时处置变现。处置收入应在10日内开具《一般缴款书》,填写政府非税收入“1039999其他收入”科目,上交省级国库。
第五条 各单位移交的有价证券、礼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价证券、礼品特征分类处置:
(一)有价证券的处置
购物卡、会员卡、提货卡等有价证券,按照公开处置方式(网络竞价、拍卖)进行处置。
(二)一般礼品的处置
对于包括但不限于奢侈品、高档电子物品、书画等能够自由流通的一般移交礼品,按照公开处置方式(网络竞价、拍卖)进行处置。
(三)特殊礼品的处置
1.可直接变现的礼品
含量在99.9%的金条、金砖、金锭等黄金物品,由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公物仓)选择具有相应回收资质的企业,填制《直接变现物品处置清单》(附件1),按照处置当日黄金回收行情直接变现。变现收入,应及时通过省级政府公物仓提供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上缴省级国库。
2.文物、工艺品等礼品的处置
(1)文物、象牙等法律、法规不允许市场交易的礼品,由省级政府公物仓填制《移交相关机构物品清单》(附件2),移交省级文物、文化、林业等部门管理;
(2)评估机构无法确定底价的工艺品、艺术品等礼品,按无底价(100元)公开处置。
3.电子设备类礼品的处置
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等电子设备,适合单位日常办公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填制《移交相关机构物品清单》纳入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但不得作为保密办公设备使用;已超过资产使用年限及淘汰的电子设备,省级政府公物仓填制《物品销毁、报废清单》(附件3),予以集中报废。
4.过期、变质、伪劣礼品的处置
(1)过期、变质的移交礼品,如保健品、食品、药品等,由省级政府公物仓填制《物品销毁、报废清单》,进行集中销毁;
(2)假冒、伪劣的礼品,如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假烟、假酒等物品,由省级政府公物仓填制《物品销毁、报废清单》,进行集中销毁。
5.易腐、易烂等不易长期保存礼品的处置
农产品、海产品、冰冻品等易腐、易烂及其它不易长期保存的礼品,由各单位及时处置变现。处置收入应在10日内开具《一般缴款书》,填写政府非税收入“1039999其他收入”科目,上交省级国库。
第三章 有价证券、礼品的处置流程
第六条 有价证券、礼品的接收
(一)对各单位移交的有价证券、礼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处置”的原则,由省级政府公物仓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移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前的集中保管。
(二)每年6月、12月分别由省纪委通知各单位将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的有价证券、礼品于当月集中统一移交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有价证券、礼品移交时,省级政府公物仓核对无误后,向各单位出具《单位有价证券、礼品移交清单》(附件4)一式三份,用于移交单位、省级政府公物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备查。
各单位集中移交完成后,省级政府公物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各单位移交的有价证券、礼品进行统计汇总,填制《移交物品集中处置清单》(附件5)一式二份,分别由省级政府公物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作为移交的有价证券、礼品评估、处置的依据。
第七条 制定移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方案
省级政府公物仓依据各单位移交的有价证券、礼品情况制定处置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后,进行集中分类处置。
第八条 有价证券、礼品的评估
(一)省级政府公物仓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三家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署委托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后,重新通过公开采购程序选择评估机构。
(二)各单位集中移交的有价证券、礼品统计完成后,省级政府公物仓委托评估机构对《移交物品集中处置清单》所列礼品进行集中评估,评估交易底价以经省财政厅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三)有价证券不再评估,其中:购物卡、会员卡等代币类卡(券),按面值余额下调20%作为底价;提货卡、食品卡等商品类卡(券),按面值余额下调50%作为底价。
第九条 有价证券、礼品的处置
(一)有价证券、一般礼品原则上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处置。每次公开处置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处置情况在平台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特殊礼品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中明确的特殊礼品处置方式进行分类集中处置。
第十条 未成交有价证券、礼品的处置
(一)流拍的有价证券处置
第一次处置未成交的购物卡、会员卡等有价证券,按照面值余额下调30%,提货卡、食品卡等商品类卡(券),按面值余额下调60%作为底价进行二次公开处置。仍未成交的有价证券,按二次处置底价再下调10%进行三次公开处置。连续三次未成交的,以公开方式进行变卖。变卖仍未成交的,按照上次处置底价每次下降10%进行处置,直至处置完成。
(二)流拍的一般礼品处置
第一次未成交的礼品,按评估价80%进行二次公开处置,仍未成交的按评估价50%进行三次公开处置。连续三次处置未成交的,以公开方式进行变卖。变卖仍未成交的,按照上次处置底价每次下降10%进行处置,直至处置完成。
第十一条 处置收入的上缴
处置完成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省级政府公物仓提供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在10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税后,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一)对各单位移交的有价证券、礼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处置”的原则,由省级政府公物仓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移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前的集中保管。
(二)每年6月、12月分别由省纪委通知各单位将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的有价证券、礼品于当月集中统一移交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有价证券、礼品移交时,省级政府公物仓核对无误后,向各单位出具《单位有价证券、礼品移交清单》(附件4)一式三份,用于移交单位、省级政府公物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备查。
各单位集中移交完成后,省级政府公物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各单位移交的有价证券、礼品进行统计汇总,填制《移交物品集中处置清单》(附件5)一式二份,分别由省级政府公物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作为移交的有价证券、礼品评估、处置的依据。
第七条 制定移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方案
省级政府公物仓依据各单位移交的有价证券、礼品情况制定处置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后,进行集中分类处置。
第八条 有价证券、礼品的评估
(一)省级政府公物仓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三家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署委托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后,重新通过公开采购程序选择评估机构。
(二)各单位集中移交的有价证券、礼品统计完成后,省级政府公物仓委托评估机构对《移交物品集中处置清单》所列礼品进行集中评估,评估交易底价以经省财政厅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三)有价证券不再评估,其中:购物卡、会员卡等代币类卡(券),按面值余额下调20%作为底价;提货卡、食品卡等商品类卡(券),按面值余额下调50%作为底价。
第九条 有价证券、礼品的处置
(一)有价证券、一般礼品原则上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处置。每次公开处置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处置情况在平台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特殊礼品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中明确的特殊礼品处置方式进行分类集中处置。
第十条 未成交有价证券、礼品的处置
(一)流拍的有价证券处置
第一次处置未成交的购物卡、会员卡等有价证券,按照面值余额下调30%,提货卡、食品卡等商品类卡(券),按面值余额下调60%作为底价进行二次公开处置。仍未成交的有价证券,按二次处置底价再下调10%进行三次公开处置。连续三次未成交的,以公开方式进行变卖。变卖仍未成交的,按照上次处置底价每次下降10%进行处置,直至处置完成。
(二)流拍的一般礼品处置
第一次未成交的礼品,按评估价80%进行二次公开处置,仍未成交的按评估价50%进行三次公开处置。连续三次处置未成交的,以公开方式进行变卖。变卖仍未成交的,按照上次处置底价每次下降10%进行处置,直至处置完成。
第十一条 处置收入的上缴
处置完成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省级政府公物仓提供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在10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税后,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省纪委对有价证券、礼品的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审计厅对有价证券、礼品的处置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截留、私存、侵占和擅自处置上交物品。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 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直接变现物品处置清单
2. 移交相关单位物品清单
3. 物品销毁、报废清单
4. 单位移交有价证券、礼品清单
5. 移交物品集中处置清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截留、私存、侵占和擅自处置上交物品。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 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直接变现物品处置清单
2. 移交相关单位物品清单
3. 物品销毁、报废清单
4. 单位移交有价证券、礼品清单
5. 移交物品集中处置清单
(豫财资管〔2017〕 1号)附件1
(豫财资管〔2017〕 1号)附件2
(豫财资管〔2017〕 1号)附件3
(豫财资管〔2017〕 1号)附件4
(豫财资管〔2017〕 1号)附件5
直接变现物品处置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重量 | 直接变现价值 | 备注 | |
1 | |||||||
2 | |||||||
3 | |||||||
省级政府公物仓(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保管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回收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移交相关单位物品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价值 | 移交时间 | 备注 | ||
1 | ||||||||
2 | ||||||||
3 | ||||||||
移交单位: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保管单位(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豫财资管〔2017〕 1号)附件3
物品销毁、报废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
1 | |||||||
2 | |||||||
3 | |||||||
省级政府公物仓(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保管单位(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单位移交有价证券、礼品清单
移交单位: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价值 | 上交时间 | 备注 | |
1 | |||||||
2 | |||||||
3 | |||||||
移交单位(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保管单位(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移交物品集中处置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1 | ||||||
2 | ||||||
3 | ||||||
有价证券合计价值: | 礼品合计数量: | |||||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省级政府公物仓(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抄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纪委、监察局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7月 27日印发
附件2
移交有价证券、礼品清单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价值 | 上交时间 | 备注 | |
1 | |||||||
2 | |||||||
3 | |||||||
移交单位(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保管单位(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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