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测绘职业学院章程
2020-10-29 15:35:39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保障师生员工基本权益,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登记中文名称为河南测绘职业学院,简称为河南测院;英文译名为Henan Colleg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缩写为HNSM。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职教园区。学院网址为:www.hnsm.cn。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可变更住所地,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院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教育厅主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院行使管理职能,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基本办学条件,依法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社会需求、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开展与境内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聘任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实施收入分配。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与经费。
        (八)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院的校训是“严谨、诚信、求实、创新”。
        第八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应当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经主管者审定后,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学院功能
 
        第九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和内涵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努力建成全省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职学院。
        第十条  学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立足河南,服务全国,以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为导向,培养大学专科层次的身心健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不懈追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的办学条件,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相关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院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产业岗位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的要求设置专业;专业设置应符合学院师资条件和办学条件,保证专业结构布局合理,符合学院办学定位;专业设置以测绘地理信息类、计算机类专业为主,其他专业为辅,弘扬学院办学特色。
        第十五条  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综合职业素质高等特点。
         第十六条  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包括:常规教学检查制度,考试管理,毕业设计(论文)与顶岗实习的检查管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二级教学督导制度,教师评学制度,新生素质调研,毕业生质量跟踪与就业情况分析,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听课制度,以及教学质量激励机制等制度。
 
第三章  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进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在党委书记领导下发挥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审议确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遇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动态。
        (二)拟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及社会服务活动,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按照“集体研究,院长决定”的原则处理学院的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及行政管理等重要行政事务。
        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委员、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工会主席,列席人员包括院长办公室主任,也可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测绘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风廉政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建设,强化民主监督,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精准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决策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二节  其他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并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论证与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方案,并提供建议。
        (三)审议教科研计划,评定教科研项目。
        (四)审议学院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及培养规划和其他学术工作。
        (五)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
        (六)评议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荣誉称号推荐人选。
        (七)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奖励、成果奖励和科研项目。
        (八)评议学院内部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九)制定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等文件,负责学院学术风气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十)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学术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探索自由。
        第二十八条  学院理事会是沟通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科研单位,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和人才培养,共商合作发展建设事项的机构和平台。
        第二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以推进测绘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依托,以校企双赢为目的,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订单培养、顶岗实习为主要形式,以人才培养、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学院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视情况可设常务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均经理事会提名,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院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理事会理事(含名誉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理事(含名誉理事)在任期内如有空缺或工作需要可作调整或补充,调整和补充理事会成员可在理事会议上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
        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是学院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办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含部、中心,下同)两级管理体制,系是实施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验实训、科技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实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系党总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主任为系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执行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完成学院和本系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对本系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实行系内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进行集体讨论和民主表决。系内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系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等成员参加。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二级学院。
        各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负责二级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五)负责二级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管理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民主参与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设立院务委员会。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院务委员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各类民主沟通协商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院务委员会报告学院工作。
        学院应认真处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提案,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为民主管理机构的规范运行和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院教职工选举产生。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团结和带领同学勤学多思、积极锻炼、创新乐群,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发挥学院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正当表达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利益。
        (三)听取讨论学院工作报告,评议学院和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体在校生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职权。
        学院及二级学院设立相应的学生会组织,学生会组织在学院或本二级学院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四十条  院务委员会是学院面向师生、民主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涉及学院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一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学院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建设德能兼备、结构合理、奋发有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薪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对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二条  学院聘请的能工巧匠、客座教授、校外兼课教师、交流教师等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期间,依法依规或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掌握专业技术技能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五十五条  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
        (二)公平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的基本义务:
        (一)以学院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引,修德明理,勤奋学习,健康身心,注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为人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团结互助。
        (三)弘扬优良校风、学风,爱护教育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办学经费用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其他日常支出。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 学院健全财务预算、绩效管理、经济责任、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承包制办学部门和校办企业等,需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由学院统一派遣。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统筹校内外资源,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高质量的后勤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科学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教学、科研及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七章  社会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九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的紧密联系,参与和服务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立足河南、面向全国、放眼世界。
        第七十条  学院设立河南测绘职业教育集团。
        河南测绘职业教育集团是多所院校、行业组织及企业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以契约为纽带组建的跨地区、跨行业、多功能、多层次、综合性的非法人教育集团。
        河南测绘职业教育集团的宗旨是探索职教制度创新,服务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合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集团规模优势,拓展办学空间,疏通就业渠道,建立起适应市场、立足行业、依托企业、强化技能培训的现代职教模式,提高教育质量,形成办学特色,为河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拓展经费来源,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助力学院事业发展。
        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保证捐赠目的实现。
        第七十二条  学院坚持信息公开,在校园网站开辟专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围绕圆形上方均匀排列学院中文名称:河南测绘职业学院,下面均匀排列学院英文名称:Henan Colleg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圆形中间“HNSM”四个英文字母为学院英文名称的缩写。
        第七十四条  学院院色为“群青蓝色”(C:100 M:60 Y:10 K:30)。代表着理想信念、内涵建设、文明、与时俱进。
        第七十五条  学院院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为3:2,院旗颜色为白色。院旗中间为群青蓝色校徽,下为红色“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及“Henan Colleg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字样。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庆日为:10月份第三个周末。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并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学院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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