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11-24 15:52:02   来源:科研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开展学术咨询、评议、审核和监督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积极推进我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方案;审议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对本院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第六条 讨论学院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审定各类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第八条  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学术骨干;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技术人才选拔人选。
      第九条  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评定院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评定院内科研、教学论文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论文。
      第十条  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院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一条  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组  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开创精神、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的学院领导、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组成。
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组成,原则上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成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系、部充分协商后推荐,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经主任委员提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任期内对人员组成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分别指导相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专题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专题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组织相关专业委员参加,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测绘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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