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测绘职业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23-07-10 16:18:46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学校人才发展战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加速培养学校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专业)带头人,为学校的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储备服务,提升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特设立河南测绘职业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设立的目的:资助青年教师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前期探索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所要从事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为申报厅局级、省部级和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进行更深层次科研工作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第三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管理。科研处在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科研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和支持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的实施。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学校根据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需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校内外专家意见基础上制定年度科研项目指南。
第六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条件:
(一)学校在岗人员;
(二)申请人应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度,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基本工作条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三)申请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申请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是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人员;
(五)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且必须能够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六)已获得其他各科研类项目(限主持人)立项,或相同内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七)获得过学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的科学技术人员(限主持人)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为2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评审程序: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组(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视情况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并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经费使用项目管理
第十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每项资助经费3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1.5万元。资助项目数按每年下达的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立项文件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预算,在2周内交至学校科研处,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科研处、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的审定。
第十二条 青年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参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验收结项或逾期未结项的,将追回已使用经费。校级青年科研基金项目不收取科研管理费。
第十三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四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的结余经费,作为科研发展滚动资金。
第十五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科研项目的情况下,按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政策负责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的报销凭据要符合财务规定。
第十七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一)研究业务费:用于科研项目的计算、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国内学术会议费;资料、报告、论文出版印刷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等。
(二)实验材料费:用于科研项目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三)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
(一)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管理由学校科研处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完成项目立项承诺。
(三)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四)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时,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不及时提交延期报告或无故拖延项目完成者,2年内不得再申报其他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与结题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每年按项目年度要求认真填写《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报告表》,按项目年度交学校科研处。无故不按期上交报告表者,停止下一年经费使用。中期检查未通过的,暂停一切报销手续。
(二)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当年下达的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结项文件通知做好结题工作。
 罚则
第十五条 在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一)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停拨、缓拨其项目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如在限期内仍不改正,学校将中止该项目,同时取消其承接新项目的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1.未按项目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
3.未按时、按要求报送各种报表。
4.研究经费使用不当。
(二)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停拨其项目经费,取消其承接新项目的资格,要求其返还全部项目经费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1.无故中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按期完成项目。
2.侵犯学校经济、技术利益,造成学校经济和声誉损失。
3.在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
 附则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须注明河南测绘职业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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