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0-10-28 15:48:34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发)《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工会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或“大会”。
  第三条  教代会的任务是: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职工进行学校民主管理,为学校建设献计献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加学校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学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评议结果作为学校党委和上级考察任用干部的参考内容。对校级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按上级组织部门的规定进行;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视为无效。大会通过的事项,要形成大会决议或会议纪要。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学校及全体职工应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决定的事项进行修改,必须召开教代会表决,通过以后方可实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我校所有在职正式职工,都可以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大局意识,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高级职称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3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职工总数的20~25%确定。以部门或分工会为单位划分选区,选区代表名额根据各选区教职工人数情况确定。
  选举代表工作由工会指定的选区主任组织。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到会方可进行选举。可以进行民主酝酿举手表决,也可以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数超过本选区职工总数半数以上的方可当选。选区主任将选举结果(名单及得票数)书面报工会办公室。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以及换届时推荐的下届工会主席候选人,可以作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代表任期内接受选区职工的监督。代表失去职工信任或严重违法乱纪的,由原选区向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选区主任召集原选区全体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超过选区职工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并可按原选举程序补选代表。
  代表任期未满而退休或离职,即自动失去代表资格。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定为每年3月份。教代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有发言权,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换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换届时应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或推荐出的下届工会主席候选人)任副组长,成员从党办、校办、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抽调。筹备组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相同,并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上届工会委员会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大会主席团候选人、秘书长候选人,在预备会议上选举通过上述候选人。大会主席团成员9~11人,由正式代表中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主席(或推荐出的下届工会主席候选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大会设秘书长1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秘书组。
  第二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率20%左右。在充分征求各分工会意见的基础上,由上届委员会提名委员候选人,并与于公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教代会预备会上确定候选人名单。所有工会会员,无论是或不是教代会代表,都有被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  换届时至少提前一周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预备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正式代表参加。预备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大会筹备情况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代表团分团建议和团长建议名单,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建议名单,通过教代会工会委员会、女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确定大会议题,通过大会议程,布置征集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至少应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等。每个委员会由5~9名成员组成,主任由大会主席团指派。
  第三十条  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大会作出的决定或选举,必须有全体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大会期间,由主席团(选派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到会的正式代表,是会员的,都有选举权。可以选举候选名单中的人员,也可以另选其他会员。如果第一次投票得票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半数以上的人,超过9名,按得票多少确定前9名当选;如果第一次投票得票超过半数的不足9名,取票数最多的9人进行第二次(等额)投票,得票数超过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如有缺额,本次会议不再补选。
  第三十二条  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产生以后,随即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按有关规定程序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并进行工作分工。
  第七章  大会提案的征集和落实程序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征集工作应至少于正式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布置,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正式代表。代表要广泛征求选区职工意见,提案内容要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一事一案,必须由至少一名正式代表提议、两名正式代表附议。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在规定时间收集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后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主席团会议通过后确定立案。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可以并案,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或者不符合国家、上级有关政策的提案不予立案,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大会立案情况应向全体教代会代表报告。大会收集到的所有提案表,无论是否立案或并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交工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五条  工会办公室收到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来的提案后,应于一周内整理、签署意见后书面报告学校行政领导。学校应按程序召开有关职能部门会议,协商决定提案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工会与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提案的落实。
  有关职能部门接到落实提案任务后,应及时研究落实方案。提案落实以后,有关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在提案表上简要说明落实情况并签字,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后将提案表交工会办公室,工会主席会同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进行验收。对不能落实或暂时不能落实的提案,负责落实的单位应详细写出原因,报主管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工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无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还是不能落实的提案,最晚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签署意见的提案表交回工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工会主席会同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整理当年提案落实情况报告。在下次教代会上,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全体代表报告一年来提案落实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召开所需经费由学校行政列支。经费使用应本着讲究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校工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应按上级规定执行,同时应及时按上级规定修订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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