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管理机构 >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8-01-13 22:21:00 来源:学生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思想,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根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地对学生素质实施综合测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学业两方面,德育成绩、学业成绩均为100分,并分别按40%、60%的比例折算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定奖学金、学生评优、组织发展、毕业鉴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德育成绩测评
第六条 德育成绩分数由基本分和操行量化分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德育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七项内容,每项10分,根据学生日常表现酌情给予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并分别以10分、8分、6分、5分计。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顾全大局;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务实求效、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观念;
(四)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学法、知法、用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爱护学校,维护学校声誉;
(五)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努力做到诚实守信,勤奋敬业,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讲究个人和集体卫生;抵制不良风气;
(六)具有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能辨别美丑善恶,自觉创造美的生活,积极投身创建文明校园活动;
(七)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第八条 操行量化分为30分,依据学生个人学期日常操行量化考核积分核定。
(一)操行量化分的计算:
1.当个人日常操行量化积分大于零时:
学年操行量化分=个人日常操行量化积分÷班级个人操行量化积分最高分×100×30%;
2.当个人日常操行量化积分小于零时,
学年操行量化分=- 个人日常操行量化积分÷班级个人操行量化积分最底分×100×10%。
(二)品德操行量化考核标准
1.加分
A.综合方面
(1)受到表彰,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加分:
凡集体受国家、省、地市、学校、系(部)表彰者,每人每次加15分、12分、10分、8分、3分;个人受国家、省、地市、学校、系(部)表彰者,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5分;
(2)积极参加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并获得奖励,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加分:
凡集体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奖励者,每人每次加15分、12分、10分;个人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奖励者,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凡集体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前三名者,每人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个人参加校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前三名者,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凡集体参加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前三名者,每人每次加3分、2分、1分;个人参加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前三名者,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3)主动组织参加学校、社会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或其它有益活动,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者,根据实际情况和表现,为参加者每人每次加1-5分;
(4)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并被公开报道者,每人加5-10分;受到有关部门表扬信、感谢信等,或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有证明者每次加1-5分;
(5)凡在校学生能勇敢检举违纪违章行为,为学校教学、管理、生活等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每人每次加1-5分;
(6)拾金不昧者,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加15-20分;500-1000元者加10分;100-500元者加5分;100元以下者加2分;
(7)为班级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加1—3分。
B.生活卫生方面
(1)在宿舍卫生评比中,学期被评为“文明宿舍”者,该宿舍人员每人分别加4分,学期宿舍卫生评比平均分数在80分以上者,该宿舍人员每人分别加2分;
(2)在教室卫生检查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值日人员每人2分。
C.文体方面
(1)在省(市)级各类体育比赛中获得前3名者,每人分别加15分、12分、10分;在学校或地方组织的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加9分、8分、7分;在系(部)体育比赛中,取得前3名者,每人分别加6分、4分、3分;
(2)推荐参加省(市)级文艺演出者每人加12分;推荐参加地方文艺演出者每人加6分;参加校级文艺演出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加5分、4分、3分;参加系(部)文艺演出者每人1分,推荐参加学校演出者每人再加1分。
(3)按要求设计制作黑板报每期加2分;被广播站、校刊等采用的宣传稿件每篇加1分。
D.社会工作方面
凡在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根据职务、工作绩效,统一按下表标准加分(单位:分)。
说明:①校学生会全体成员、校团委全体委员、学生团体负责人正副职的工作绩效,由校学生处、团委鉴定;
②系学生会、团总支全体成员的工作绩效由系学生会、团总支鉴定;
③班长、团支书、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其工作绩效由班主任鉴定;
④校内刊物编辑负责人、广播站负责人相当第四等级,记者、广播员相当第五等级。其绩效由校团委鉴定;
⑤兼任数职者只按最高一项计分,不累加。
2.减分
A.品德方面
(1)有下列行为或现象,不构成纪律处分者,每次扣8分。
①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
②打架斗殴、谩骂他人;
③酗酒,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④集体场合起哄、闹事、不服从管理、影响教学等秩序;
⑤盗窃学校或个人财物;
⑥公共场所(校园、教室等),男女学生交往行为不文明;
⑦实习期间,因违纪、违规被实习单位通报批评;
⑧撕毁、涂改、伪造有关证件及学校通知;
⑨传阅不健康书刊或观看黄色视频、传播有害信息。
(2)有下列行为或现象,不构成纪律处分者,每次扣5分。
①考勤旷课1学时(考勤范围:正课、早操、自习、集会、集体活动、实验、实习、劳动、各级学生干部会议);
②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饲养宠物、兜售物品、恶作剧;
③私自留他人住宿、夜不归宿;
④破坏、损坏公物;
⑤上课玩手机、打牌、下棋、高声喧哗;
⑥不尊重教职工,或与学生干部无理取闹。
(3)有下列现象者,每次扣2分。
①在公共场所乱刻、乱涂、乱写、乱画、乱粘、乱贴;
②浪费粮食、水电;
③拒绝出示学生证件;
④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随地吐痰;
⑤班级活动有能力参加而拒绝参加;
⑥迟到、早退、就寝晚归;
⑦违犯就餐秩序(包括夹队、拥挤、乱泼剩饭、剩菜,不听执勤人员指挥);
⑧无故不按时就寝或不按时离开公寓;
⑨宿舍熄灯后大声喧哗等扰乱他人休息,不服从管理者;
⑩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或穿拖鞋、高跟鞋上早操、体育课。
(4)受纪律处分者,每次扣分如下:
①凡受学校、系(部)通报批评者一次分别扣12分、10分。
②凡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或留党、团)察看处分者分别扣15分、20分、25分、35分。
B.卫生方面
①宿舍卫生检查平均70分以下,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5分;
②教室卫生检查得分在80分以下,打扫人员每人每次扣2分;
③无故不参加系部、班级组织的卫生值日或扫除活动者,每人每次扣2分。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九条 学业成绩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
第十条 学业成绩基本分为95分,其计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基本分=个人学年平均成绩÷班级个人学年平均成绩最高分×100×95%。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奖励分为5分,其计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奖励分=个人奖励积分÷班级个人奖励积分最高分×100×5%。
学业成绩奖励积分:
1.通过国家各等级考试者,分别加5分;每获得一个职业资格证书加3分。
2.在国家、省、地(市)、校级刊物上发表作品的,每项或每篇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3.由学校选派参加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含技能)竞赛者,每人每次加1分。
4.参加系及以上专业知识技能竞赛获奖者按下列标准加分:(单位:分)
5.参加各级科技竞赛活动、取得科技成果者,可参照第2款计分。
第四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系负责组织,各班级组织综合测评。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加强领导,全面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四条 与综合测评相关的部门和任课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测评并做好记录,积累并保存好原始资料,准确无误、按时地提供给相应系部;各系部应当及时发放到班主任。
第十五条 班主任要发挥班长、团支部书记的作用,根据综合测评内容作好工作记录,以便为测评提供详实准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班级应由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共5—7人组成测评小组,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开展测评工作。测评小组的任务是负责核准课程成绩,填写、计算有关数据,对错算、漏算的予以修正。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认真写出学年个人总结,如实填写课程成绩,按时交班级测评小组。
第十八条 班主任要对测评小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测评成绩准确无误。
学生对测评中出现的错漏可向班主任提出质疑,确有错漏的应予更正。学生如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申诉,由学生处出面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因同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只计算最高的一项。
第二十条 班主任有权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总分中对学生给予5分以下的加分或扣分,班主任给予加分或扣分的学生总数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根据《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确定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等级,经系主管领导批准后面向全班张榜公布。
每学期的综合测评结果由班主任保存,并上报系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如班主任违规违纪,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