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2018版)
2018-01-12 22:18:00   来源:学生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遵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处分的目的是保证和督促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但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得少于6个月。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内又违纪的,在原处分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重新处理,根据原处分与新处分合并决定作出新的处分,处分期限重新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又出现新的违纪行为者,延长留校察看一般为6个月。处分生效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社会、宗教、政治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并坚持错误者;
  (三)组织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利用互联网、校园网或其他通讯工具,散布非法言论,侮辱和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组织参与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组织非法传销,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在校园内外宣传、从事电信诈骗、非法校园贷,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偷盗、诈骗、勒索、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除追回赃物或责令赔偿损失外,视作案价值大小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及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200元及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或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盗窃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胁迫、威逼、诈骗、结伙作案为首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购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除根据公共财物按市场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金额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金额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金额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乱刻、乱画、乱写、损坏花木等有损校园环境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动用消防设施,造成消防设施损坏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吸烟、酗酒及聚众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教室、宿舍、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是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闹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加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或策划打架(打人)、作伪证、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情节中单方面打人、先动手或持器械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策划组织者:
  1.策划组织者,在“参与打架者”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挑拨离间、造谣生事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围观起哄、跟随助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因打架(打人)斗殴致使他人受伤,肇事者必须承担医疗费等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无故旷课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已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再旷课10—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已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再旷课10—2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已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再旷课10—2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已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再旷课10课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可以不计。
  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教学(毕业、顶岗)实习等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有夹带小抄入场拒不上交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初次舞弊,态度较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不好者,给予记过处分;打击报复监考老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代他人考试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
  (二)借他人财物,恶意拖欠不还者,除强制归还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强迫恐吓、谩骂侮辱、骚扰猥亵对方或通过电话、短(微)信、网上留言、贴吧、博客等形式辱骂、诬蔑、别人,给对方造成精神压力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八)藏匿、出售、服用非法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公共场所内起哄、打口哨、挑起事端、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向楼外掷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不服从老师、管理人员(含门卫、物业管理人员、学生干部)管理或对他们有侮辱、恐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外出校园或在门卫登记、考勤检查等场合冒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违反餐厅、图书馆等公共场合管理秩序,有不良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组织学生外出务工,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欺骗同学参加传销组织,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六)拉拢、诱惑学生参加宗教、邪教等组织,经教育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七)穿拖鞋、背心到教室、校园等公共场所或在教室、校园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违背另一方意愿,采用骚扰、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制另一方与其恋爱者,给与记过处分;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作息,影响他人,不服从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酒精炉等其它易燃易爆品,存放管制刀具、器械等,没收其用品并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宿舍内务整理不规范,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兜售物品、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搞恶作剧、戴恐怖面具导致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替寝者,给予当事人双方严重警告处分;翻越窗户外出者,给予记过处分,发现2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3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进入异性公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非法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自换锁具,影响公寓卫生检查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不服从管理,妨碍检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击报复检查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公寓管理办法》中的其他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伪造、盗用、涂改或转让学生证、借书证、电子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后果。
  第十七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网络系统损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受处分时限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材料,有效材料的收集、整理由各系部负责,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助提供相关材料。有效材料包括:
  (一)违纪事实物或录音录像;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受害材料;
  (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调查材料;
  (五)违纪学生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处理文件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违纪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向学生出具违规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由两人以上人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当面签收,学生拒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处分审批权限及操作:
  (一)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并做出处理,处分决定书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在全系公布,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报学生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报学生处审核,处分决定书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全校公布;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报学生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校长签发处分决定书后,全校公布;
  (五)凡对全校有影响的违纪行为,或者事件涉及处分两个以上系的学生,由院系联合调查,学生处直接处理或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处分决定书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全校公布;
  (六)违纪学生由所在系进行教育并监督改正;
  (七)违纪处分决定由学校以行政文件形式印发,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及国家机密的,由学校决定公布方式和范围;
  (八)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报党委组织部和团委,视情况轻重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解。处分决定后,其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按规定送达学生本人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拒绝签字也不提出申诉的,作为自动放弃权力处理,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的管理与处分解除;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前每2个月向所在系书面汇报思想一次;
  (二)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应当及时向所在系递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三)解除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办理,有关文件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在全系公布,报学生处备案;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的学生,由学生在系根据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解除还是延长留校察看处分的建议和意见,学生处审核,有关文件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全校公布;
  (五)解除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部告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的决定书以及相关查证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者;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三)因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四)屡教不改者;
  (五)以前受到过纪律处分者;
  (六)因违纪造成损失,应该赔偿而不赔偿者;
  (七)带头违纪者;
  (八)恶意提起申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第三十一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奖学金及先进评选资格,不享受学校贫困生资助。
  第三十二条 对本规定未列举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下载http://www.hasm.edu.cn/uploadfile/2018/1226/2018122609482358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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