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8年7月修订)
2018-01-08 22:06:00   来源:学生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学生外出务工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省级有关部门推荐表彰。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和《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相关规定进行选拔、公示。
  第二十条  对有违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有违法行为学生,学校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按照学校规定,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及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做出处分日期。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按《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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