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18-12-26 09:32:10   来源:   点击: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因病不能正常报到的新生,可持相关证件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期满仍未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河南省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缓期期限为三个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在籍年限
  第九条  基本学制为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二年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申请、注册及缴费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一般采用百分制,满60分及格。
  学生每学期初应及时查询上学期各门课程成绩,若对成绩有异议,请在开学后2周内向课程所属系部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考试资格审查。授课教师在学期考核前,应对学生参加学期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擅自参加者成绩无效。
  (一)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由旁听者;
  (二)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或缺做实验(实训)项目者。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协助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论处。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考核,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因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学部、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后,由体育教学部为其制定适当的体育锻炼方案,进行相应的考核后,可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并有确定成果予以证明,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记录到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考核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考核成绩,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将记录至诚信档案,并不得参与学术称号、荣誉等评选。
  第四节  缓考、重修、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提前向学生所在教学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部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
  (一)重修后的课程成绩按历次重修卷面最高成绩记载。
  (二)按期毕业的学生的重修限于毕业学年之前完成。
  (三)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如已达到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其课程成绩计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重修方式。
  (一)课程难度大且人数较多时,开设重修班。
  (二)在课程的相应学期跟班听课。
  (三)教师指导下自学。
  第二十三条  课程免修。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对转专业或转学者,经审批后,允许其已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免修。
  第二十四条  思政课、体育课、军训、综合实习、顶岗实习等课程不得免修。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录取专业的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申请转专业前,可证明其在该专业有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且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休学学生复学后,相应年级无原学习专业者;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或相应年级无原学习专业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二)通过对口或单招考试录取者。
  (三)录取为五年一贯制高职或三二分段制升段者。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予以退学者。
  (五)正在休学者。
  (六)毕业年级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须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系部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新生入学时转专业由招生办公室直接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课,毕业条件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档次,转专业后所取得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三)学生转专业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一次(开学第一周),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通过对口招生考试录取者;
  (六)录取为五年一贯制高职或三二分段制升段者;
  (七)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者;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拟转入学校批准,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拟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若无异议,公示期后实施。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基本学制延长二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放休学证明书,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每次期限不超过一学年。
  (一)因病(需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包括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者。
  (三)学生申请离校创业,需要中断在校学习者。
  (四)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休学条件者。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根据创业需要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供书面的休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意见。
  (二)因创业休学的,需提供由学校就业创业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和审核意见。
  (三)休学学生提交材料均需家长书面同意,送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经学校教务处备案,取得教务处开具的休学证明书后,方可休学。休学证明书注明的日期为休学的起始日。休学学生应从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在休学期满两周内持休学证明书向所在系和教务处申请复学。
  (二)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在征求本人意见后,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五)休学学生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节 延期学习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入学以来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累计超过14学分(含14学分)的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学习能力等原因无法跟上同年级的正常学习,学校允许其延迟毕业,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学生,必须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凡有课程未获得学分者,可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否则按结业或肄业办理。
  (三)符合第三十八条已办理延期学习手续者,按转入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并按规定缴纳相应学费。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符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连续两学年的学籍审查达到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期学习等),学生在校时间学习期限达到最长年限且仍不符合毕业条件者。
  (三)休学累计满二年仍不能达到复学要求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两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一条  拟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加盖系部公章后报学生处复审,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接到学校的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二)经诊断患有疾病无法在校继续学习(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为退学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且不欠交学费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发放,逾期不再办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申诉,视为放弃。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优秀学生,须在第四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并附在校各学期所修课程成绩以及最后三学期拟定课程计划,经所在系初审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经考核达到毕业规定,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经批准可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四十六条  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修业至最长年限,仍有课程未获得学分的,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二)学生修业未至最长年限,有课程未获得学分,学生本人不愿继续修读,自愿结业,可发结业证书。
  (三)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肄业。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但已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最低学分的三分之一,本人提出申请,可发肄业证书。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 注册学生学籍。学籍注册在新生复查合格后进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二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均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所在系学工负责人初审、系主任签字、教务处复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规定
  为支持国防建设,鼓励我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相关规定,现将相关学籍事项解释说明如下:
  一、保留入学资格
  1.被我校录取但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未能如期报到新生,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2.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校资格,应当由本人持《入伍通知书》、个人身份证、高中毕业证等,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办理相关手续。
  3.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规定审核资格并办理保留入校资格手续,在学信网中学生个人信息栏标明“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校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由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校资格通知书》寄送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校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将《保留入校资格申请表》移交新生本人。
  二、保留学籍
  1.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校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学生在入伍前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及离校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武装部确定该生为预征对象后,学生应下载并填写《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并复印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和入伍通知书各一份,提交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2)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并出具《休学通知书》。
  2.应征入伍的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课程考试与成绩评定
  1.学生入伍前应正常上课,修完本学期课程,参加期末考试;如学生因服兵役等原因无法完成本学期学业,但已修完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二,经教务处、保卫(武装)处审批后,学生提出免试申请,可获免试资格,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直接确定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2.专科二年级学生在学年末参军入伍的,在校期间已修完理论课程学分并缴清全部学费,次年可按毕业生对待,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完成。成绩合格的学校准予毕业。
  3.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课程成绩以75分或中等计(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四、升学优惠
  1.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可面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2.在完成本科学业后二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4.高职(专科)学生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达到30%以上。
  5. 高职(专科)学生入伍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面试入读普通本科。
  五、退役后复学
  1.保留学籍学生在退伍后的二年内,凭部队的《退伍证》和学校的《休学通知书》或《保留入校资格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2.对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原则上复入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被撤销的,由学校在政策范围内安排其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3.对退役后复学到原专业就读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4.退役学年所在学期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三分之二的课程,因入伍等特殊情况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经学校批准可参与所学课程考试(考查),授课教师综合评定成绩。
  六、其他规定
  1.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回的,学校准其复学继续参加学习。
  2.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授权教务处、保卫(武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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