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暧管理办法
2017-05-11 15:24:00   来源:后勤处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水、电、暖的科学管理,使其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遵循“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水电暖用户。
 
第二章水电暖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委托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水电暖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下属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作为水电暖资源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职责:
1.保证学校水电暖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供电供暖管线、泵(换热站)房、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和值班等工作;
2.做好学校水电暖管网图纸、建筑水电暖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用暖申请,负责全校所有水电暖用户的日常用水用电用暖管理;
4.参与学校供电、供水、供暖的规划和改造工作;
 
5.完成学校水电暖计量及收费工作,定期上报各类水电暖统计、分析报表;
6.做好学校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7.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水电暖的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水电暖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室外布置各种管线, 其位置与走向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接入水电暖系统。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不断对水电暖系统进行增容,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电暖设施的, 尽可能采用节水节电节能技术。工程竣工后应有水电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根据情况适时接通水电暖。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和资料。
第七条 水电暖工程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水电暖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八条后勤管理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暖正常供应。建立供配电间、水电管线、热交换站、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换热站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加强对主干网管线设备的检查、维修,对用户使用范围内的水电暖设施进行必要的巡视、检查,向用户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暖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十条 正常情况下,水电暖供应部门必须保证连续供应。计划内的停水停电停暖或改变运行方式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遇到抢修、安装设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供应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前通知用户。如遇重大安全隐患,水电暖供应部可先紧急停供,然后通知主管部门和用户。
第十一条 在保障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供应部门应合理调控节约供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第十二条 水电暖供应部门不得增加校外用户,特殊情况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须缴纳有关费用,并服从学校管理。严禁用户向他方转供水电暖。
第五章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 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后勤管理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办理开户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由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统一安装水、电表。水电费实行指标化管理的用户,其结算水、电表的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用户的水电表安装费自理。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应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管理协议》(见附件1),按协议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后勤管理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全校所有水电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第十七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和改装水电暖管线及设施,或改变水电暖使用性质,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工程施工、商业活动等, 需要使用学校水电暖时,必须提前到水电暖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并安装水电表,在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后方可使用。短时用户可协议缴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安装空调、教学设备等大功率电器(2000W以上),必须到学校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具备装机条件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用户应当遵守安全制度,经常自查和维修,属用户负责的水电暖管网与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第六章表计管理及计量收费
第二十一条 表计管理
1.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2.结算水电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管理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负责。
3.临时用水用电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对未安装计量表计的,则按用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计收水电费。
4.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承担维修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5.用户如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校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费。在申请验表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6.如计量表计经校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如因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水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7.如由于电表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 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如因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校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额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1.水电价格由学校后勤管理处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报请学校研究确定(详见附件2),经学校发文后在全校统一执行。
2.学校财务处建立水电暖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与郑州市电力局和郑州市自来水公司的往来票据由后勤管理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负责核对。
3.校外水电用户需设水电管理联系人一名,负责与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的工作联系,并对抄表数据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
4.后勤管理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其他用户水电表每月抄表一次。
5.校区家属区暖气费在教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 若房屋出售,须凭买卖双方相关证件到水电暖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变更手续,若不办理过户手续,地热水、取暖费将在原住户工资中扣除。:
6.对租用学校房产的用户,水电暖费由用户向后勤管理处缴纳。
7.后勤管理处将进一步实施使用水电预付费卡的售水售电工作。建立健全收费工作的规范程序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收费分类
1.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用户
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属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及其他相应公共部分的用水用电。由后勤管理处水电暖管理部门定期抄表计算水电费用。
2.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
1)学生公寓:根据河南省教育厅、郑州市物价局等单位的联合文件精神,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定额部分由后勤管理处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按郑州市电力局和郑州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用电用水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辅导员宿舍:用水电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已纳入定额管理的部门。
3.实行按实收费的用户
1)经济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和部门。
2)学校教职工宿舍。校内教职工用水用电按市居民用水用电单价及计费方法收取。
3)封闭施工的基建改造工程应装表计量,由后勤管理处水电暖管理部门定期抄表上报校基建处,经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按月支付;其他零星改造工程按行业及学校审计部门规定计取水电费,工程竣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其水电费。
4)上述分类中未包含的其他用户。
第七章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二十五条 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办理新增手续。空调电力线路应由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安装空调电源线路。
第二十六条 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部门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后勤处水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对学校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部门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空调或电热设备需移位的,须到后勤处水电暖管理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第八章水电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企业)未经后勤管理处水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批准,不得私自在学校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二十九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审核,并报学校节能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管理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三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总务后勤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参与验收,并提供水、电竣工图纸三份、电子版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程施工期间,水电安装、新增、转移、拆除等由后勤管理处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参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人为造成的水电设施损坏,视情况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第九章节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应注重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第三十四条 杜绝"长明灯"。各办公室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寒署假期间除指定的开放教室外,其他教室一律不准开启,大楼管理人员应加强节水节电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
第三十六条 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开关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
第三十七条 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确需使用自来水浇灌校园绿化的,应向后勤管理处水电暖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应管理好属于自身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宣传教育。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能意识的宣传教育,杜绝浪费现象。学校将适时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水电用户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对学校水电暖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有功人员;
(三)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四)水电暖管理工作成缋显著者,给与节约金额5%的奖励。
第四十一条 违约欠费处理办法
1.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后勤管理处水电暖管理部门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0.2%计收。
2.水电暖管理部门应向欠费用户送交《催交通知单》,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两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水电暖管理部门可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确保水电费回收。
第四十二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违约用水用电行为:
1.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2.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3.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5.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6.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约用水用电处理
1.违约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动力供应与维修中心应予以制止,并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当场中止供水供电。
1)窃水、窃电、窃暖、私自更换计量仪表的,按前12个月水电用量最高月份的3倍计量收费,并缴纳200元一2000元补偿金。
2)公共用户不及时关闭水电设施(包括开着门窗使用空调或人走未关闭空调及照明设施)、造成浪费的,发现一次缴纳50元一500元补偿金。
3)违反第十七条之规定者,缴纳50元一500元补偿金。
4)违反第十八条之规定者,缴纳200元一1000元补偿金。
5)施工作业、堆放物料危害学校水电暖设施安全的,承担500元一3000元补偿金。
6)擅自启闭水电暖控制开关或阀门的,承担200元一500元补偿金。
2.水按用水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3.违约用水用电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按六个月计算追补水电费并收取违约金,每日违约时间按12小时计算。
4.对拒绝承担违约用水用电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违约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约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对发现或报修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并承担赔偿责任;酿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停水停电停暖的,从重处理。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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